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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税法实施、社保征收改革的探讨
2018年10月,总公司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参加关于“新个税法实施、社保征收改革”的探讨,学习内容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国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以下几大点:
一、个税免征政策
个税免征政策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
二、个税减征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扣缴与申报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调整征税的范围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项目。
以上就是会议内容,这次会议,让我们学习到了更多的知识,使我们受益匪浅!